銀行體系

Banking System

定義

香港的存款機構分為三級,分別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以及接受存款公司,全部統稱為「認可機構」,須遵守《銀行業條例》各項規定,可以在香港註冊公司或以外國銀行分行形式在香港經營業務。

解釋

香港銀行三級發牌制度
持牌銀行

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往來及儲蓄戶口業務,並接受公眾任何數額與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戶簽發或存入的支票。

有限制牌照銀行

主要從事商人銀行及資本市場活動等業務,亦可接受50萬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接受存款公司

大部分由銀行擁有或與銀行有聯繫,主要從事私人消費信貸及證券等多種專門業務,這些公司只可接受10萬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為3個月的存款。

監管銀行體系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肩負維持貨幣及銀行體系穩定的重任,其職能由《外滙基金條例》及《銀行業條例》規定,並向財政司司長負責。其中,金管局的職能之一是促進銀行體系的穩定與健全。《銀行業條例》是香港銀行業監管的法律基礎,條例列明金融管理專員的主要職能是「促進銀行業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在有關工作上,金管局負責監管香港銀行業務及接受存款業務,以及授予上述提及三種認可機構的認可資格。

此外,金管局職能還包括:

維持貨幣穩定

維持港元滙價穩定,即港元兌美元的滙率維持7.80港元兌1美元左右的水平,並規定港元貨幣的基礎由外滙基金持有的美元儲備,按上述滙率提供最少百分百支持;港元貨幣基礎的任何變動亦要百分百與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變動配合。

協助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主要工作包括:一、積極參與國際及中央銀行論壇,促進國際社會對香港金融體系的信心;二、推行措施推動市場發展,協助提升香港金融服務的國際競爭力;三、維持及發展香港的金融基建。

管理外滙基金

根據財政司司長的授權及按照轉授權力條款,就外滙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向財政司司長負責;根據《外滙基金條例》,外滙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幣滙價,同時外滙基金亦有助保持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

例子

「理財仔」獲得國際性比賽獎學金$10,000,他希望開立一個往來戶口,將獎學金存起作未來學習開支。他發現在香港銀行三級發牌制度下,只有持牌銀行接受任何數額的存款,而其他銀行,如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銀行均不會接受少額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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