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的一段時間內,將商品退回售賣方並取回原本為該商品支付的款項。
商戶必須具合法權利出售該商品,例如從合法途徑購入商品、持有相關所需牌照等。
商戶對商品的任何口頭或文字描述或樣本說明,必須為真確及符合事實。
商品在可用性、完整性、外觀、耐用性、安全性等條件上須符合一定的水平。
商品須能發揮應有的功用。倘若商戶在交易前已指出商品的缺點而消費者對此明暸,或消費者理應能察覺商品的缺點,消費者則不能以此為退款理由。
同學須注意的是,雖然《貨品售賣條例》及買賣合約保障消費者的要求退款權利,但退款過程或不如想像般順利或方便,因此在購買任何商品或服務前,宜仔細審視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及考慮消費決定,甚至提防不可信的賣家,以求盡量減低出現糾紛或蒙受損失的可能。
「理財仔」愛上健身,希望「練大隻」,出入健身房時,被健身中心教練極力游說參與5萬多元的健身課程合約,包括100小時教練費用。「理財仔」有一刻心動,欲參與課程,但在簽署合約時發現條款中寫明簽署後拒絕取消或退款,令他猶豫。最終,他放棄課程優惠,沒有簽署合約。
「理財仔」及後發現,現時仍未強制性冷靜期,讓買賣雙方簽訂合約後,不用因不當銷售行為而有權取消合約及獲得退款。消委會的建議範圍更包括:非應邀合約、遙距合約、合約期不少於6個月或涉及預缴的健身服務和美容服務,以及時光共享,消費者可於7天內無條件取消合約及獲得退款。